不可否认,今年的考题是最接近国内代理人工作内容的,缺点是交底太详细了,一般工作中是遇不到的,能写这样交底的发明人,可以当代理人了。毕竟这个考试不能考技术,所以也还是很合理的。
斗胆点评一下今年的试卷,说说我的理解,部分内容和给某坛友的回帖相同。
第一题
先要注意一下说明部分,“如果分案只要求写独权”,暗示肯定是要分案的,按实务考试,一个附加的技术特征都不能漏的原则,分案的从权应该已经涉及到了,所以才可以不写。
关于第一题装置的区别特征,我认为罩+孔是果汁局的本意,实际上也应该如此,附件3就是用来迷惑的,而且附件3的目的和本发明是不一样的,一个吸进来,一个吐出去,明显(我认为至少出题人是这个意思)没启示。
另外,装置保险起见不要上位,也不要功能性限定,因为只有1个实施方式,即使最后标准答案上位或者功能性描述了,扣分不多,如果最后标准答案没上位,也没功能性限定,分会扣很多。
合案中方法独权引用装置独权,意思是在要求保护的装置的基础上,请求保护该装置电机或者叶片转动方式的控制方法,有些同学认为没单一性,这个我就不解释了。
方法独权提供几个关键词,可以避免照抄原文(节约时间):“循环的”、“正、反向交替的”、“预定次数的”、“预定时长的”,后两个可有可无,加上也不影响保护范围。
另外,我认为方法除了要合案,还要再单独分案,保护范围扩大到任意的食品料理机,控制装置因为很难上位(要抄很多字),要不要分自己看着办吧。
第二题
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着重考虑技术领域,吸入方式。
第三题
考察目的:
1、附件5未破坏在先申请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但破坏了想提交的较大范围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2、要求优先权以在先申请记载的范围,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
3、组分的技术方案,各组分要按一个整体考虑,即没有附件5,在后较大范围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这个不是部分优先权),也可以理解为,技术方案不同吧;
4、明示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最优的;
5、给客户合理的建议,放弃较大的保护范围,要求优先权,保护和在先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推测的,最起码这样挺合理的)。
这套题源于九阳一个真实的无效案例,出的真挺不错,考察面也很宽,而且有代理人实际工作中和申请人讨论保护范围的影子。
抛砖引玉,就说这么多吧,祝大家都能通过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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