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审查中对现有技术领域和数量的判断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zlfswjdpx/200811/t20081107_424681.html
关于证据6与本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是否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使用,合议组认为要界定一件产品或者一项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通常是很困难的,一是因为所要判断的技术主体是否清楚;二是因为采用的分类方法不同,导致其技术领域不同,如应用分类、功能分类、使用分类、专业分类、学科分类、产品分类等等;三是因为一件产品中通常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如机电产品不仅涉及机械和电子技术,还可能涉及材料、冷热加工技术等。因此,判断两项技术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不能片面地看,而要全面地分析,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化。
证据6与本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如果从产品类别看,两者不是同一技术领域;如果从专利分类看,两者也不是同一技术领域,等等。但从功能结构方面看,证据6中的容器卡扣结构与本专利包装罐卡扣结构都涉及盖与容器的接合方式,两者属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由于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到本专利包装罐的盖与罐体接合方式,因而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使用。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进行了分析,并最终认定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5和6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看来,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也可以作为对比文件,看来附件3也可以作为对比文件,有相同观点的朋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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