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l1971 wrote: 我是把引流罩上位为引流部件作区别物特征的,但忘了把帽做为从权了,而且电路那个方案没有分案,直接做的从权,因为没有明确是发明还是新型,所以个人认为产品和方法是不是也可以合案申请?但感觉大方向好像错了,而且也没论述合案或分案的理由,估计能给点分吗?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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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l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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