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来关于答复审查意见中,关于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或从属权利,而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是不允许的问题,引发了很多人的困惑。
明天基本上会考到答复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书
情势紧迫,我觉得有必要进行最后的说明。
根据《进一步完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标准 提高审查质量--《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十一)》的官方文件,其中“3.增加第5.2.1.3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在该节中进一步明确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并对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的5种情况增加了“主动”二字。这种增加看似更加严格,实际上是适当放宽了要求,即只有在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改变技术特征或主题、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不予接受;但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上述修改则由于被视为“非主动修改”而可以被允许。”
在反复阅读后,我个人认为,只要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主动增加独权和从权是允许。
希望对各位明天的答题有帮助!
睡觉了,明天考场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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