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一下,是不能增加新独权和从权,而不是一概不准增加。区别在于,可以利用克服意见陈述书提到的一些缺陷的机会从原来权利要求中分出独权和从权,当然没有单一性的可以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中具体说了怎样答复,也可以不符合R51.3,但是必须是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是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当然不是乱改,只要不是以下情形就可以:
1、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从而使保护范围扩大(就是说只要保护范围不扩大,可以删除技术特征)
2、主动改变独权中技术特征从而导致保护范围扩大(我个人理解只要保护范围不扩大就可以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与原来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内容作为改后主题
4、主动增加原权利要求书没提到的技术方案形成的独权或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