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

如题,实审答复时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在符合法33条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技术特征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是否可以?

变更特征符合A33条及R51.3款,但有可能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这样的修改可以吗?

请前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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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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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lianbo  注册会员 | 2010-11-6 20:57:57

Re:实审答复时在符合法33条及细则51.3时变更技术特征的问题!!!

自己顶一下[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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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e  注册会员 | 2010-11-8 19:50:20

Re:实审答复时在符合法33条及细则51.3时变更技术特征的问题!!!

但有可能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这样的修改就不可以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0-11-8 20:18:26

Re:实审答复时在符合法33条及细则51.3时变更技术特征的问题!!!

原则是不能扩大保护范围。。但要是为了解决审查意见中提到的某个问题,建议先和审查员电话沟通下。
lilax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1:06:24

Re:实审答复时在符合法33条及细则51.3时变更技术特征的问题!!!

如果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就可以。
譬如审查员指一个特征a不清楚,为了克服该缺陷而删除该特征a,如果修改不超范围,删除a后权力要求清楚完整,则属于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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