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jlmjk wrote:
因为驳回满3个月就生效了,你就算提了复审,也是不予受理,你1年后提复审,还是会给你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恢复期不能按不予受理通知书收到日来推算 是的,但是在指南里看不出明显的依据来支持“恢复期不能按不予受理通知书收到日来推算”啊。谢谢。
指南原文“
期 限
(1)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细则第六条2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细则九十九条1款是关于缴费期限的。
从这些来推断的话,理论上,申请人想什么时候提就可以什么时候提啊。。。求解。。thanks。
类似的情况有“第二次分案”,审查指南中,审查员对子案提出单一性缺陷后,子案可以提分案,但是也没有相应的期限规定了。
但是个人感觉这是因为申请人的“不作为”才收到通知,而提复审是因为申请人的“作为”才收到通知,不知道这个有没有区别之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