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答复审查意见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2010-11-5 01:10
20272
审查指南5.2.2.1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我的想法是,如果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比如产品变为方法。那么从属权利要求是不是全要变成方法?相当于重新写了一遍权利要求?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yudao168  注册会员 | 2010-11-6 00:33:26

Re:答复审查意见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顶,没人回答啊。
广告位说明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11-6 00:58:56

Re:答复审查意见中允许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是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