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手和前辈:
在答复OA修改权利要求时,因为修改了背景技术部分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所以需要对独立权利要求从新撰写前序部分,以和被修改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相适应,这可能会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技术特征,这在指南中是允许的(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248页(3)),这样就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原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只是现有技术没找对,这样增加进来的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完整性谈不上有实质性的贡献,这样看起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
2、原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仅没有找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而且本身也缺乏完整性,但由于修改了最接近现有技术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导致技术方案从不完整变成了完整,这样算不算修改超范围呢?我理解是超范围,它把虽然是公知的信息但原申请文件没有的技术特征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了,但它又符合答复OA时修改背景技术的方式。。。那么要是这样超范围,那么还能怎么修改前序部分呢?
请注意这是答复OA,而不是无效,要是无效的话应该指出权利要求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就不提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事了,所以改不了这条权利要求,只能被无效掉。
敬请高手和前辈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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