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在后续的审查期间提出分案?
因为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关于分案申请,指出了分案的几种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以上1与3均是针对已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由于单一性问题提出分案.2中修改的申请文件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这种修改本身是不允许的修改,所以审查员要求将其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所以我对2的理解是:
A. 在修改期间,申请人先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权利要求,然后依据审查意见对该现有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案。
B.在修改期间,申请人对增加或替换的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主动要求分案,这种情况对应2008年卷三的情况。
但是除了上述1.2.3外,即除了在修改期间,能否在楼上同仁给出的可以提出分案的时机内,对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随时提出分案请求?
谢谢前辈的指教!
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即申请人主动
那么如果技术方案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中提及,也没有在后续的修改中提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