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急问:关于分案(结合2008卷三)

2010-11-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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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我的理解是:只有原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技术方案,由于不符合单一性问题依据审查意见进行分案,或者由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但不论是否主动分案,必须要求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该技术方案,如果只在说明书中记载,那么不可以进行分案。

    问题:上述理解是否正确?结合2008年卷三,组合物技术方案本身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中,按照2006年指南可以增加从权,所以可以将组合物作为从权增加,但是不能作为独权增加,所以也就不可以分案,按照参考答案,这样的理解显然错了,请前辈指教,我的问题出在哪里?

    另,如果我的理解错了,那么按照新指南要求,不能主动增加新的独权与从权, 那样如果要保护这些独权与从权对应的技术方案,也只有通过分案实现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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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飞狼  注册会员 | 2010-11-4 01:07:43

Re:急问:关于分案(结合2008卷三)

我的理解是,分案提出的时间应该是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跟你要答复的那个原专利没什么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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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imidshy  新手上路 | 2010-11-4 01:58:23

Re:急问:关于分案(结合2008卷三)

我的问题是: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在后续的审查期间提出分案?

因为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关于分案申请,指出了分案的几种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以上1与3均是针对已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由于单一性问题提出分案.2中修改的申请文件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这种修改本身是不允许的修改,所以审查员要求将其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所以我对2的理解是:
  A. 在修改期间,申请人先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权利要求,然后依据审查意见对该现有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案。
  B.在修改期间,申请人对增加或替换的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主动要求分案,这种情况对应2008年卷三的情况。

  但是除了上述1.2.3外,即除了在修改期间,能否在楼上同仁给出的可以提出分案的时机内,对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随时提出分案请求?

  谢谢前辈的指教!

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即申请人主动
那么如果技术方案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中提及,也没有在后续的修改中提及,
yaoweihonger  新手上路 | 2010-11-4 19:22:11

Re:急问:关于分案(结合2008卷三)

fatimidshy wrote:
我的问题是: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在后续的审查期间提出分案?

因为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关于分案申请,指出了分案的几种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以上1与3均是针对已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由于单一性问题提出分案.2中修改的申请文件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这种修改本身是不允许的修改,所以审查员要求将其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所以我对2的理解是:
  A. 在修改期间,申请人先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权利要求,然后依据审查意见对该现有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案。
  B.在修改期间,申请人对增加或替换的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主动要求分案,这种情况对应2008年卷三的情况。

  但是除了上述1.2.3外,即除了在修改期间,能否在楼上同仁给出的可以提出分案的时机内,对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随时提出分案请求?

  谢谢前辈的指教!

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即申请人主动
那么如果技术方案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中提及,也没有在后续的修改中提及,
我认为,不论是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方案还是仅仅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分案申请;而且只要申请人愿意,即使是原权利要求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审查指南都没有禁止这种上述情形下的分案申请。当然这种情形下的分案对申请人来说很不经济,除了多几个专利证书,多交几份费用,没有其他效果,所以考试的话代理人不能这么处理。不知道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有待大家指正!
活在现在  注册会员 | 2010-11-4 19:30:44

Re:急问:关于分案(结合2008卷三)

在新法情况下,不能主动加入的独权和从权即使具有单一性也要通过分案进行保护
huangxiong2313  新手上路 | 2010-11-5 03:23:05

Re:急问:关于分案(结合2008卷三)

(1)对于权利要求书中不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只要在法定时间内随时可分案;
(2)对于在说明书中存在的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反映的方案,只要在法定时间内随时可分案;
(3)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超过了时间,但按照审查意见要求,也可以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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