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
”指南--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
( 3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
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
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
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
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
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
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那么我想问的是:如果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
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审查员是否可以接受?
如果可以接受,其与“(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要求是否矛盾?
请前辈指教,谢谢![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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