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主动修改的问题!!!

2010-11-3 23:07
14331
各位前辈:

”指南--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

( 3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
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
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
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
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
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
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那么我想问的是:如果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
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审查员是否可以接受?

如果可以接受,其与“(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要求是否矛盾?

请前辈指教,谢谢![s:2]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10-11-5 17:07:47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主动修改的问题!!!

如果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审查员一般会接受。因为并未造成其重新检索,挺多是补充检索。

这与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并不矛盾。

只要牢记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是能导致审查员要重新检索的行为一般不会允许,就可以了。
被动修改不能扩大保护范围,也不能改变专利主题,其目的就在于此。

理解审查法律法规,要指导设立的背景和目的很重要。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