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要求不能增加新的独权,该独权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原权书有记载就可以增加独权,那我就不明白了,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既然原权书有记载,干嘛还要增加呢,
问题二:2009年考题的答案范文中,在修改说明中说,关于油炸设备的独权是增加的,可我觉得不是增加的,只是在原原设备独权3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我的思考:
1、不能增加新的独权,意思是在原权利要求书未出现过、但在原说明书出现过的权利要求,在原独权未修改的前提下,不允许新增为独权,此考虑是为加快审查程序的推进而采取的一项举措。
2、
首先纠正一点,具有新、创二性,本身就是发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区别技术特征就是发明,或者发明的实质部分。----所以,这个说是增加的肯定没有错。
然后,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对独权进行修改的前提下,是可以的。这个不是新增独权而形成两个独权。而是为了克服原独权存在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具体见审查指南之答复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相关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