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撰写部分答案为:
“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和用来使枕头晃动的止鼾装置,且特征在于:该枕头还包括比较器,该比较器中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声音频率预先设定为标准值,比较器将音频监测到的声音信号与预设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如果经判断该信号属于预设频率段的声音,则比较器向止鼾装置输出信号,启动止鼾装置。”
我纠结的是,作为一种装置,其技术特征仅仅写到“该枕头还包括比较器”就够了。后面的是其使用的过程描述,或者说是使用方法也行。反真不是装置了。这样,可以吗?
个人觉得,如果把后面部分写成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似乎更为妥当,请杨老师及其他高人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