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申请的一个中国专利(未要求优先权),申请时由于比较仓促,后来发现权力要求和说明书限制过窄,已申请的发明方法说的是适用于非人类组织,其实根据本发明方法该项技术(技术方案A)可以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组织,随后修改了发明内容和权力要求,拟把在后申请的内容要求优先权从而重新申请,在后申请的总体技术方案未变(即是还是原来的技术方案A,具体实施例子是实施例a),新修改的发明内容,补充了根据该项技术方案适用的另一个组织的具体实施例,具体实施例的内容基本和原来说明书的技术方案A中的实施例a一样,只不过是换了一个组织,即是实施例b,请问现在想重新提交一个申请(时间未超过十二个月),是否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是可以要求全部优先权,还是只能要求部分优先权,或者可以分案申请(个人感觉又不适用)在园子里看了很多内容,感觉仍是不确定是否可以要求优先权,可能还是根据具体案例来决定,请前辈指点迷津(时间快超出12个月)。
要是可以要求优先权,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如何写?是不是需要另外提供一份声明,如何写呢?(在后的申请一个是在请求书中“优先权栏”里填写,还有是说明书里写明,诸如本申请要求XXXX年xx月xx日中国临时申请(申请号)的优先权,在此引用全部内容,这个说法可以吗?)
再次预先感谢前辈能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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