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是在2009年10月前递交,根据过渡办法,应该适用旧法。那是否也应该适用旧审查指南。所以即使是2010年后答复审通也可增加从权,甚至独权?

如果不能的话,岂不是对申请人很不公平,因为他们递交申请时不知道将来不能增加新权利要求。如果早知道的话他们可能选择撰写时多写一些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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