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02年试卷三第27题,优先权问题。

2010-10-29 19:15
15312
88.某中国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时要求在中国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以下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27题)
A.如果优先权成立,该中国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B.优先权是否成立,不影响该中国申请的状态
    C.如果该中国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则优先权不能成立
    D.该中国申请的状态对优先权是否成立没有影响
  参考答案:B D
  考点:要求优先权
  详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A.——(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被承认为产生优先权。(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B.——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El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C.——(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2)这些
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申请日不应计入期间之内。(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项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中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拒绝,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D.——(1)任何人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El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一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专利和有关专利的说明书中予以载明。(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应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不需要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如何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4)对提出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本联盟每一国家应确定不遵守本条约规定的手续的后果,但这种后果决不能超过优先权的丧失。(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任何人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必须写明该申请的号码;该号码应依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予以公布。”本题中国申请是否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参见《新专利法详解》第214页)。

我觉得不应选D,假设中国在先申请不受理,就不能要求优先权。要受理,必须要获得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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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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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sue  新手上路 | 2010-10-29 21:16:28

Re:2002年试卷三第27题,优先权问题。

要求在中国提出的申请的优先权,就已经意味着已经获得了专利局分配的申请号。假设专利局并未受理该申请,就无法在国外要求在中国申请的优先权了。且D选项中,该中国申请的状态,应指受理之后的各种状态。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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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and  注册会员 | 2010-10-29 21:18:56

Re:2002年试卷三第27题,优先权问题。

是BD。在先申请的状态是没有影响的。这里说的状态其实是指已经受理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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