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关于新法、老细则在适用时的思考

2010-10-29 18:47
15351
有一种情形:

申请日,比如在2009年11月2日;
同日同人,申请了发明、实用新型;
但是,未在发明请求书、实用新型请求书中分别作标记;
2010年11月时发明可授权时,实用新型专利权还在维持;
此时,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这时可授予发明专利权吗?

按新法,满足A9.1;

但是若按新细则R41.2,又未作标记;

审查员会怎么处理?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nestiler88  新手上路 | 2010-10-29 21:23:58

Re:关于新法、老细则在适用时的思考

我觉得不管申请人当时有没有声明,也就是做标记,审查员都应当会检索出这个被授权的实用新型,所以还是应当按照A9,实用新型应当进入放弃程序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