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规定,是否表明:权利要求总数一定不能比原来多? 但如果原来的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有误怎么办?  

另外, 从权的特征部分可以整体替换成说明书里的其他技术方案么?这样算不算加入了新的从权?  (不能加,那只能用重要内容来替换非重要内容了)

还有哪些情况可以合理地利用“克服缺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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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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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ewen138  中级会员 | 2010-10-29 22:03:34

Re:关于新指南之下 “从权” 的修改有定论了么?? 请教问题

不得增加原权利要求书没有出现过的从权,是指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文字上没有明确表明有该从权限定的技术方案.这个仅仅是为了减少审查员的工作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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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10-10-29 23:16:07

Re:关于新指南之下 “从权” 的修改有定论了么?? 请教问题

楼主的想法很奇怪“用重要内容来替换非重要内容”
审查指南说的并不是,不准增加从权的数量,而是不准主动增加未在原权利要求中提到技术方案。这根本是两回事儿。
同时,如果是针对审查员要求的增加,比如原有权利要求涉及保护范围不清的问题,也是可以把一个拆成两个,这是也可以的。
要整体理解,不能单字理解
rebeca  新手上路 | 2010-11-1 08:08:20

Re:关于新指南之下 “从权” 的修改有定论了么?? 请教问题

被张阿玲误导了。。。
rebeca  新手上路 | 2010-11-1 08:17:06

Re:关于新指南之下 “从权” 的修改有定论了么?? 请教问题

回haqianmm

一个极端的情况,说明书里有两个未被披露的改进X、Y

独权方案是A  已确定没有新颖性

修改的时候加了说明书里的方案X,变成A+X

从权方案本来是A+B(即:特征是B),没有创造性

改独权后,自然变成A+B+X

但是如果我觉得 B 个技术方案没有说明书里的Y 重要(B没有实质性改进)

那么我把从权直接从A+B变成A+X+Y  ,也算为了“克服缺陷”吧,应该是允许的



—— 因为我没有增加从权,而是修改的原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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