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1,一种药物组合物,特征在于……
权2,根据权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特征在于……
权3,根据权要1或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权4,根据权1-3中任一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三款“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
请问,权4虽然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先的权要,但引用中权3已引用了1或2,是不是权3就不能作为权4这一多项从权的基础呢?如果想表达权4引用之前3个权要中任一权要,该怎么做呢?
敬请高手指教,不甚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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