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俺又来打扰了,唉越看书发现问题越多。
问题1:审查意见答复中下面几种情况不允许
(1)主动删除独权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
(2)主动改变独权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权,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权,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间那个未出现过。
那在主动修改的期间内,若出现上述几种情形?
关于(1),(2)是不允许能理解,那关于(3)(4).呢?
(4)增加新的独权,要求增加的独权和原独权有单一性?我理解的是只要不超范围就行,单一性的问题,可以在后续的审查意见中分案。比如,独权要求保护是车闸,说明书中既有车闸,也有车座,主动修改是不是不考虑单一性将车座也增为独权?
关于(3)中,还是举上面的例子,独权保护车闸,说明书已有车闸,也有车座,主动修改时机内我不想保护车闸了,要保护车座,可不可以不考虑单一性将车座作为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
说的有些乱,请杨老师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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