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权利要求:
一种天线,其特征在于,
……其中,该第一端点连接至匹配的输出端,其长度为该天线中心操作频率之1/4波长;……。
审查员在审查中指出:频率应该是区间值,而不应该是点值,其权利要求中“该天线中心操作频率之1/4波长”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之规定。
事实上,审查员依上述表述,理解的1/4波长为“点值”,与申请人的理解存在争议,如题中1/4波长应该理解是“区间值”而不是“点值”,如1/4波长是“总波长”的1/4,也就总波长是“区间值”时,1/4波长也应该是“区间值”。
可是,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波长是多少?但外部证据(如教科书)可以表明该波长具体数据。
综上,(1)修改权利要求时,可否将波长具体数据补上去?(2)假如“波长”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那么,该1/4波长应该是清楚的,对不对?(3)本案应如果陈述意见?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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