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单一性的问题那部分有一个例子引发了我的思考,希望和大家探讨一下: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包括步骤A和步骤B
权利要求2:为实施步骤A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权利要求3:为实施步骤B而专门实际的设备。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之间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3具有单一性,但是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不具有单一性。
我所要提出的问题是:这三个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在一个申请中提出?即合案申请?
另外:如果以上不能够合案申请,那么如何分案最好?是不是多项发明之间彼此具有单一性才能合案申请?
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请高人指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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