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三个区别特征:a、b、c ,a 为公知常识否了,b 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否了。剩下区别特征C, 审查员提共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B、C,而本申请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C、D,本申明说明书只明确记载能解决技术问题 B、C, D 为隐含的能解决的技术问题,陈述意见时说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能确定为重新解决的技术问题吗?如果能 ,区别特征 D 与对比文件 2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一样,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同时有更好的技术效果。那就具有创造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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