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2010-10-20 00:05
243210
1、电子申请如果符合规定,国知局发给的回执 和发出的通知书 是一码事吗?
2、请问专利权授予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失效的程序,如下图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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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5669  注册会员 | 2010-10-20 01:11:15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专利权授予后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应当办理登记的期限满一个月后作出,

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
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

所以正确的日期是: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2009.3.5
+15天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     2009.3.20
+两个月
办理登记的最后期限      2009.5.20
+一个月
审查员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发文日 2009.6.20(此处假定是立即发出通知书)
+4个月
恢复权利的最后期限   2009.10.20

因此,上述情况下,申请人,最迟应在2009.10.20前办理恢复权利。过期,将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进行失效处理,并且在专利公报上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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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专代  新手上路 | 2010-10-20 03:17:14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恢复权利时间不是从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15D起算两个月内吗?
fufu  注册会员 | 2010-10-20 04:47:50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我爱专代 wrote:
恢复权利时间不是从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15D起算两个月内吗?

同感,可是时效处理的起点和期间是怎么推算的呢?
mirandasun  新手上路 | 2010-10-21 23:15:04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fufu wrote:
同感,可是时效处理的起点和期间是怎么推算的呢?
恢复权利时间:从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日+15D起算 两个月内
进行失效处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日+4个月期满
46185669  注册会员 | 2010-10-23 23:03:49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此处似乎有矛盾的地方,

我是依据09指南第五部份第九章,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中规定,发出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
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
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但是,楼上说的两个月恢复期,也是有的出处的,
指南在第五部分第七章6.2手续;
关于恢复期限请求的提出,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如果依照两个月的期限来处理的话,那就是:

专利权授予后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应当办理登记的期限满一个月后作出,

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
自收到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期满提出,

所以日期是: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2009.3.5
+15天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 2009.3.20
+两个月
办理登记的最后期限 2009.5.20
+一个月
审查员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发文日 2009.6.20(此处假定是立即发出通知书)
+15天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处分决定之日   2009.7.5
+2个月
恢复权利的最后期限 2009.9.5

因此,上述情况下,申请人,最迟应在2009.9.5前办理恢复权利。过期,将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进行失效处理,并且在专利公报上予公告。

最后,个人起初倾向于认同第一种作法,
“指南在第五部分第七章6.2手续”比较像是一般的规定。

“指南第五部份第九章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应该是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它还明确了审查员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期限应当是届满一个月后发出。

不过,看了2009 专利法真题44题的答案解析,里面认定恢复的期限是两个月。
我又比较了06和09的指南发现所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都没做变动。
所以,只好仔细比较后,认为,后一规定仅是针对审查员做出失效处理的一个期
限的要求。而前一规定,是针对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的一个期限的规定。这么解释一下,似乎就能说得通,为何两处规定出现打架的情况了。

而且,更重要的是,前一规定是细则的规定,而后一规定是指南的规定。
所以,考试,还是认定两个月啦!
46185669  注册会员 | 2010-10-23 23:17:18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顺便给大家加深下印像:

在09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2.2.2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六个月)仍未缴钠或缴足专利年费或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
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关于“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有个例子,
申请日1999.6.1
第一年度是1999.6.1-2000.5.31
以此类推,专利年度的计算,可知,所述缴纳年费期满之日,
比如是第四年度2002.6.1-2003.5.31,未缴年费,
PS:年费提前预缴,所以应当最晚得在2002.6.1缴第四年度的年费,

所以,如果依上述规定未按时缴,也未在六个月内缴滞纳金,也未在收到审查员发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的两个月内请求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
终止日应当是2002.6.1。
46185669  注册会员 | 2010-10-23 23:23:16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

回执和受理通知书是不同的,

回执,仅针对 电子申请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等”,只要符合就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了。

注意,此回执是确定电子申请文件“接收情况”。即,表明已经收到了电子申请文件。

而受理通知书,必须是在上述条件符合,发出回执后,确定递交日,申请日,分配申请号,并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由审查员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的通知书等。
plutus  注册会员 | 2010-10-24 21:40:25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审查指南和细则 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比如日期是: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2009.3.5
+15天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 2009.3.20
+两个月
办理登记的最后期限 2009.5.20
+一个月
审查员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发文日 2009.6.20(此处假定是立即发出通知书)
+15天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处分决定之日 2009.7.5
+2个月
恢复权利的最后期限 2009.9.5

这之前的程序我想大家都不会有争议,接下来我解释下4个月期满的意思,
如果上述恢复权利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恢复权利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没被批准,则自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处分决定日期4个月期满,本例就是2009.6.20+4M=2009.10.20,专局进行失效处理。

这个4个月和恢复权利的期限2个月并不矛盾,而是能够避免“误作出失效处理”
比如申请人恰恰在2个月期满之日提出恢复请求,可能专利局收到时候已经超过了恢复期2个月,这个恢复请求本身是有效的(因为邮戳在期限内),但是专利局如果没有这4个月的缓冲期,就可能直接作出失效处理了,并且公告,这显然不合适,为避免上述情况,才在指南中规定了这个4个月.
所以这里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 并不矛盾!
审茶员的杯洗具  注册会员 | 2010-10-25 23:20:48

Re:请教:电子申请和失效程序的期限问题

46185669 wrote:
此处似乎有矛盾的地方,

我是依据09指南第五部份第九章,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中规定,发出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
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
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但是,楼上说的两个月恢复期,也是有的出处的,
指南在第五部分第七章6.2手续;
关于恢复期限请求的提出,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如果依照两个月的期限来处理的话,那就是:

专利权授予后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应当办理登记的期限满一个月后作出,

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
自收到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期满提出,

所以日期是: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2009.3.5
+15天
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 2009.3.20
+两个月
办理登记的最后期限 2009.5.20
+一个月
审查员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发文日 2009.6.20(此处假定是立即发出通知书)
+15天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处分决定之日   2009.7.5
+2个月
恢复权利的最后期限 2009.9.5

因此,上述情况下,申请人,最迟应在2009.9.5前办理恢复权利。过期,将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进行失效处理,并且在专利公报上予公告。

最后,个人起初倾向于认同第一种作法,
“指南在第五部分第七章6.2手续”比较像是一般的规定。

“指南第五部份第九章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应该是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它还明确了审查员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期限应当是届满一个月后发出。

不过,看了2009 专利法真题44题的答案解析,里面认定恢复的期限是两个月。
我又比较了06和09的指南发现所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都没做变动。
所以,只好仔细比较后,认为,后一规定仅是针对审查员做出失效处理的一个期
限的要求。而前一规定,是针对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的一个期限的规定。这么解释一下,似乎就能说得通,为何两处规定出现打架的情况了。

而且,更重要的是,前一规定是细则的规定,而后一规定是指南的规定。
所以,考试,还是认定两个月啦!
哥们,你没考虑两个问题:
1、恢复权利的最后期限 2009.9.5, 还得加上15天在邮路上的时间
2、恢复权利的权利也丧失后,1个月发出处分决定
这样不就是2009.10.20了?和2009.6.20加上4个月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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