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一种浏览器 是智力活动规则吗?

2010-10-19 22:13
20913
权利要求要保护一种浏览器,但是审查员指出“浏览器这种主题名称是一种软件程序,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这个该如何答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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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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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taurus  注册会员 | 2010-10-20 23:45:00

Re:一种浏览器 是智力活动规则吗?

原则上说,浏览器的使用必然脱离不开硬件环境,采用客户端-服务器端的工作方式,通过罗网络实现数据的交换,并最终实现客户端的显示,所以你保护一种浏览器的工作方法是可以的,当然这个方法是为了解决一个技术问题。比如:浏览器与服务器端软件之间的加密数据的快速编码方式等,可以采用方法专利的撰写方式。

如果你是保护单纯的浏览器的代码,这个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恐怕是不行的,最好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吧,专门保护软件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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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cc988  游客 | 2010-10-21 19:20:18

Re:一种浏览器 是智力活动规则吗?

楼上的很透彻
黑妞妞  注册会员 | 2010-10-24 00:16:21

Re:一种浏览器 是智力活动规则吗?

谢谢,楼上的楼上,已经解决,那个不是单纯的浏览器,只是代理人在撰写的时候写成了保护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的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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