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软件] 各国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汇编-2002

2010-10-1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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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汇编-2002
很有用的信息,供大家参考!
世界各国及知识产权组织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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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以下列表包括151个国家或组织的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信息,其中的数据主要来源于WIPO《工业产权信息与文献手册》及其它资料积累。对于其中的信息编译者未与原法规作进一步核实,故仅供参考。  
亚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可延长5年(1992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 (b) 实用证书: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14条)。
阿塞拜疆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同上)。
巴基斯坦   专利:自申请日起16年,可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条件是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专利未获得足够的回报(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83年修订,第14条和第15条)。
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   (a) 发明人证书:自申请之日起无限期有效(1986年6月28日发明与创新法,第7-9条)。 (b)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第11条)。
菲律宾   (a) 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17年(专利法(共和国法No. 165),共和国法No.637和No. 864修订,第21条,1993年最近一次修订的实施细则,第146条)。
(b) 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7条,以及同上细则第148条和第149条)。
(c)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8条,以及同上细则第148条和第149条)。
格鲁吉亚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6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15年(同上)
哈萨克斯坦   (a) 专利: 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4.3条)。
(b) 实用新型: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第4.3条)。
(c)短期专利:5年,可延长3年。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可延长5年。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
韩国   (a) 专利: 如果公布,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15年;如果不公布,自专利权注册之日起15年;但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61年专利法,1990年修订,第88条(1))。
当发明专利的实施必须依据其他法律的批准或注册,而且为了等候获得这种批准或注册,实施已经被延误了2年,专利权有效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同上,第89条)。
(b) 实用新型:申请公布之日起10年,同时规定该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15年(1961年实用新型法,1990年修订,第22条)
吉尔吉斯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
(c)短期专利:7年。
(d)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可延长5年
科威特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可续展1次,不超过5年(1962年法No.4,第12条)。
对涉及特殊化学方法,或者制造食品、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方法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2条(2)和第12条)。
黎巴嫩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24年法令No.2385,1946年修订,第4条)。
马来西亚   (a)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3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35条)。
(b) 实用创新:自证书授予日起15年(同上,第17条A(1)和第35条)。
蒙古   (a) 发明人证书:自优先权日起无限期有效(1970年发现、发明与合理化建议法令,第23条)。
(b) 专利: 自优先权日起15年(同上,第24条)。
孟加拉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6年(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1));专利注明及确认日期,以申请日为准(同上,第11条)。
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专利未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专利可请求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同上,第15条)。
尼泊尔   专利: 注册后15年(1965年No. 2022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第8条)。
日本   (a)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59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67条(1)) 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申请的条件是,由于实施该发明专利须获得确保安全的法规的批准及其他处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在有效期内不能实施该发明专利时),但不得超过5年。(同上法,第67条(2))
(b)实用新型: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1959年实用新型法,1999年修订,第15条)。
塞浦路斯   专利: 英国专利注册,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的剩余有效期(1957年法No.40,第8条)。
沙特阿拉伯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8年专利法,第27条)。
斯里兰卡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79年No.52知识产权法典,1983年修订,第80条(1))。
塔吉克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临时条例)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可延长5年(同上)
泰国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9年B.E.2522专利法,1992年修订 第35条)。
土耳其   专利: 自申请日起5年、10年或15年(1879年专利法, 1932年修改,第4条和第8条)。
土库曼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 短期专利:5年(同上)
(d)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乌兹别克斯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 短期专利:5年(同上)
(d)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同上)
叙利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46年法令No.47,1980 年修订,第2条)。
亚美尼亚   (a)专利: 自工业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1993年专利法, 1999年修订,第4条)。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法)
(c)短期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法)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法)
伊拉克   专利: 自申请日或所有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15年(1970年No.65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 13条)。
伊朗   专利: 根据发明人意愿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如果有相同发明的外国授权专利,则不能超过其在国外的保护期(1931年商标和专利注册法,第30条和第33条)。
以色列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第5727号专利法,第52条)。
印度   (a)食品或药用物质的加工或制造方法专利:自专利确认之日起5年,或者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7年,由这两种期限中的较短者确定(1970 年专利法,第53条(1)和第45条(1))。
(b) 所有其他发明专利: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4年(同上,第53条(1)和第45条(1))。
印度尼西亚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14年(1989年No.6专利法,第9条)。
(b) 小专利:自小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5年(同上,第10条)。
约旦   专利: 自申请日起16年(1953年法No.22 ,第15条(1)和第13条)。
越南   专利: 自优先申请日起15年(1981年发明、在技术革新中的创新及在生产实践中的合理化建议法令,1990年修订,第15条(1))。
中国   (a) 专利:1993年1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1992年12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84年专利法,第45条)。
(b) 实用新型: 1993年1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1992年12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1984年专利法,第45条)。
 
欧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欧洲专利局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1978年修订,第63条)。
爱尔兰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第36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3 年实施的国家法S.I. No.125)。
(c) 短期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1992年专利法,第63条)。
奥地利   (a) 专利:自发明公布之日起18年,但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70年专利法,1994年最近一次修订,第28条(1))。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c) 实用新型: 以官方公布的形式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最长期限为10年,自申请登记当月结束之日起计算(1994年实用新型法)。
白俄罗斯   (a)专利: 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7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
(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同上法)
(c)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可延长5年(199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保加利亚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专利法,第16条)。
(b)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76条)。
比利时   (a)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84年专利法,第39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和1993年1月5日皇家法令)。
冰岛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1年No.17专利法,第40条)。
波兰   (a) 专利: 自申请日20年(1972年发明创造法,1993年修订,第16条(2))。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5年,经实用新型所有人的请求可以延长5年(同上,第 80条(2))。
丹麦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统一专利法,第40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c)实用新型: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3年,可有两次延长,分别为3年和4年(1992年实用新型法,第28(1))。
德国   (a) 专利: 自申请日的次日起20年(1981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16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3年3月23日修订的德国专利法)。
(c)实用新型:自申请日的次日起3年,最初可以续展3年,可以进一步续展2年到最长保护期10年(1990年实用新型法,第23条)
俄罗斯联邦   (a) 专利: 自申请收到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第3条(3))。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收到之日起5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同上,第3条(3))。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
法国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法No. 92-597知识产权保护法典,第L.611-2条)
(b) 实用证书: 自申请日起6年( 同上,第L.611-2条)。
(c)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7年,并且自相应产品批准上市出售之日起不超过17年(同上,611-2条)。
-从1993年1月2日开始,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 No.1768/92,第13条)。
芬兰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专利法,1985年修订,第40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芬兰专利法第9章(a))。
(c)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4年,可延长4年(1991年5月10日实用新型保护法,第5章,第25条)。
荷兰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10年专利法,1987年修订,第 47条)。
(b) 专利: 自申请日起6年(1995年专利法,第33 条)。
(c)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专利法,第36 条)。
(d)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5年专利法,第93 条)。
捷克共和国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0年法No.527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合理化建议法,第21条)。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4年,根据实用新型权利所有人的请求,可有两次3年期的延长(1992年法No.478实用新型法,第15条)。
克罗地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 20年(1992年工业产权法,第51条)。
拉脱维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 (1993年专利法,第31.4条)。
列支敦士登   (参见瑞士)
卢森堡   (a) 专利:自专利申请日的次日起20年(1880年6月30日发明专利法,第7条,1992年7月20日专利制度修订法,第43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罗马尼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1年No. 64专利法,第32条)。
马耳他   专利: 自申请日起14年(1977年修订的工业产权(保护)法令(CAP.48),第27条(1)和第31条)。
摩尔多瓦   (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发明专利法,2000年修订)。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5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书:5年,可有4次5年期的延长,最长保护期25年(199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2000年修订)。
摩纳哥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55年No.606专利法,第4条)。
南斯拉夫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81年发明、技术革新和区别标志保护法,1990年修订,第51条)。
挪威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专利法,1985年修订,第40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4年7月1日生效的挪威专利法,第9章(a))。
葡萄牙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法令No.16/95,第94条)。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5年(法令No.16/95,第131条)。
瑞典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专利法,1983年修订,第40条)。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申请日起最长25年。
瑞士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54年联邦发明专利法,1976年修订,第14条(1))。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药品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年(但自市场准入之日起最长15年)(1954年联邦发明专利法,1995年修订)。
斯洛文尼亚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对于药品,1993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专利申请,专利有效期可延长5年(1992年工业产权法,1993年修订,第37条)。
(b) 短期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37条)。
斯洛伐克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0年法No.527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合理化建议法,第21条)。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4年,保护期经实用新型所有人的请求可有2次延长,每次3年(1992年法No.478实用新型法,第15条)。
乌克兰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法,第II章,第5条(5))。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同上,第5条(5))。
工业产权自授权通告之日起生效(同上,第V章,第23条(1))。
西班牙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有效期不能延长(1986年专利法,第49条)。
(b)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有效期不能延长(同上,第152.-2款)。
希腊   专利: 自申请日的次日起20年(1987年技术转移、发明与技术创新法,第11条)。
匈牙利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9年法No.II,1983年修订,第12条)。对过渡期专利的保护除外,该专利取决于授权保护的具体情况,其追溯效力至1994年7 月1日,并与其原始外国专利有效期同时届满(1994年法No.VII)。
意大利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39年6月29日 R.D. N 1127,第4条,1979年6月22日修订D.P.R NO.338)。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i)自1991年11月19日到1992年12月31日,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18年(1991年10月19日No. 349,第1条)。
  (ii) 自1993年1月2日开始,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c)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1940年8月25日R.D.N 1411,9,1977年5月23日法No. 265修订)。
英国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7年专利法,第25条(1))。
(b) 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所实施的国家辅助立 法)。
 
北  美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巴巴多斯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
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发明在请求之日已在国内充分实施,或者存在未能充分实施的合理理由,专利可延长5年,(专利法,1981-55,1984年修订,第34条)。
巴哈马   专利: 自申请日起16年(1965年工业产权法,1975年修订,第13条)。
巴拿马   专利: 自授权日起5至20年;对于外国专利,相应期限自授权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年(1916年行政法典,第1988、1989和1991条,1974年法No.11,第3条)
多米尼克   专利: 自申请日起14年(1906年专利法令,第324章,第13条和第19条(1))。对于在英国授权并在多米尼加注册的专利,权利自在英国授权日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25年关于英国专利注册法令,第325章,第7条)。
多米尼加共和国   专利: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是5年、10年或15年(1911年No.4994发明专利法,1961年No.5525修订,第4条)。 授予5年和10年的保护期的专利,经请求可以延长到15年(同上,第11条)。
对于在国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不得超过该外国专利的有效期(同上,第11条)。
哥斯达黎加   (a) 专利: 自授权日起12年(1983年No.6867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法,第17条(2))。
药品、用于医疗的产品或物质、饮料、食品、化肥、农艺化学物质,以及用于动、植物疾病控制和治疗的物质或产品专利,自授权日起1年内有效。(同上,第17条(1))。
(b)实用新型: 自登记之日起5年(同上,第30条)
格林纳达   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1989年专利法令,第209章,第21条(1))。
古巴   (a)发明人证书:自申请日起无限期有效(1983年法令No.68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法,第80条)。
(b) 专利证书: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同上,第59条)。
加拿大   专利:自1989年10月1日或以后在加拿大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自1989年10月1日以前在加拿大提交的申请,自专利出版之日起17年(1985年专利法R.S. c.P-4,1985年由R.S修订,c.33(附录3)第44-45条1989年10月1日生效)。
美国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美国法典(U.S.C.)第35卷-专利,1995年最近一次修订,第154条)。 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条件是,该组合物或方法在允许商业销售之前,已经通过联邦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检验(同上,第155条)。对于人类药品、食品添加物、彩色添加物、医用装置、动物药品以及兽医用生物制品专利,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56条的规定,其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5 年。如果由于抵触、保密令或者上诉复审的原因,致使专利的授权被延误,那么专利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5年(同上,第154条)。
(b) 植物专利: 适用有关专利的条款(同上,第161条和第154条)。
(c)外观设计专利: 自授权日起14年(同上,第173条)。
墨西哥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1年工业产权保护与促进法,1994年7月13日法令修订,第23条)。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29条)。
圣基茨和尼维斯   专利(英国专利注册): 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25年英国专利注册法,曾修订,第7条)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专利: 自申请日起14年(1898年专利法令,第29条和第32条)。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a)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1900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令,1979年修改,第6条)。
(b) 注册证书: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同上,第15条(5))。
危地马拉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涉及化合物的发明:自申请日起10年(1986年法令,第29条)。
西萨尔瓦多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发展与工业产权保护法,第109条)。 药品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第109条(2))。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109条)。
牙买加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可延长7年(1857年专利法,曾修订, 第3条)。
 
南  美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阿根廷   (a)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5年、10年或15年,依发明主题和申请人意愿而定 (1864年No.111专利法,曾修订,第5条)。
(b) 外国专利和增补证书或改进专利的确认: 自授权日起最长10年,但不得超过原专利有效期(同上,第5条)。
(c) 临时专利:有效期1年,可续展 (同上,第33条)。
巴拉圭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25年No.773专利法,第4条和第9条)。
巴西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71年法No.5772,第24条)。
(b)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24条)。
玻利维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卡塔戈协定委员会第344号决定,第30条)。
厄瓜多尔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卡塔戈协定委员会第344号决定,第30条)。
哥伦比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卡塔戈协定委员会第344号决定,第30条)。
海地   自专利授权日起5年、10年或20年(1922年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第4条)。
洪都拉斯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工业产权法,第15条)。
秘鲁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卡塔戈协定委员会第344号决定,第30条)。
尼加拉瓜   专利: 自授权日起5至10年(1899年专利法,曾修订,第2条)。
委内瑞拉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卡塔戈协定委员会第344号决定,第30条)。
乌拉圭   (a) 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15年(1941年发明专利法,曾修订,第6条)。
(b) 重新生效专利: 15年,但少于专利权人在原授权国已经享受的保护期(同上,第33条)。
(c)实用新型: 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5年(1976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第4条)。
智利   (a) 专利: 自授权日起15年(不可续展)。对于国外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前可以授权,但不论何种情况都不能超过15年。(法 No.19.039工业产权的实施细则和1991年工业产权保护法,第39条)。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57条)。
 
非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乍得﹡、刚果、象牙海岸、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多哥)
(a)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但是,如果请求人能够证明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在请求日正在成员国之一的领土上实施,或者存在未实施的合理理由(1977年3月2日的班吉协定,附录1,第6条),可有5年的延长期。
(b)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但是,如果请求人能够证明其受保护的实用新型在请求日正在成员国之一的领土上实施,或者存在未实施的合理理由(同上,附录2,第6条),可有3年的延长期。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 组织 (ARIPO)   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生效,但其有效期依指定国国家法而定(目前成员国包括博茨瓦那、加纳、冈比亚、肯尼亚、莱索托、 马拉维、苏丹、斯威士兰、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阿尔及利亚   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66年法令No.66-54,第6条)。
埃及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49年NO.132专利和外观设计法,1981年修订,第12条)。 如果可以证明发明特别重要,而且专利权人可以证明,他未能从发明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可延长5年,(同上,第12条)。
(b) 特殊的化学方法专利:10年,不得延长(同上,第12条)。
安哥拉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92年法No.3/92工业产权法,第6条)。
贝宁   (参见OAPI)
博茨瓦纳   专利(英国专利注册):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的剩余有效期(1955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第2条)。
布基纳法索   (参见OAPI)
布隆迪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64年专利法,第2条和第5条)。
多哥   (参见OAPI)
冈比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经请求并缴纳了规定的费用,专利可延长5年(1989工业产权法,第13条)。
刚果   (参见OAPI)
圭亚那   (参见OAPI)
加纳   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经专利权人或被许可方的请求,并缴纳了规定的费用之后,专利有效期可有2次、每次5年的延长期(1992年专利法,第31条)。
加蓬   (参见OAPI)
津巴布韦   专利: 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20年(197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第25条(a))。
喀麦隆   (参见OAPI)
科特迪瓦   (参见OAPI)
肯尼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7年。经专利权人或被许可方请求,并缴纳了规定的费用之后,专利有效期可延长2次合计10年,每次5年(1989年工业产权法,1991年修订,第39条)。
莱索托   (a)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89年工业产权法指令,第14条)。
(b)实用新型证书:自申请日起7年(同上,第18条(4))。
利比里亚   专利: 自授权日起20年(1972年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第1.6条(b))。
利比亚   专利: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15年,有效期可续展1次,不超过5年(1959年法No.8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法,第10条(a))。
对涉及特殊化学方法,或者制造食品、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方法专利:自申请提交之日起10年(同上,第10条(b)和第2条(b)
卢旺达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3年专利法,第5条和第2条)。
马达加斯加   专利: 自专利申请日起15年,可续展5年(1989年法令No.92-993,第51条)。
马拉维   专利: 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6年(1958年专利法,第29条)。
马里   (参见 OAPI)
毛里塔尼亚   (参见 OAPI)
摩洛哥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16年法令,1941年修订,第26条和30条)。
南非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8年第57号专利法,第46条(1))。
尼日尔   (参见OAPI)
尼日利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0年法令No.60,第7条(1))。
塞拉利昂   注册证书:特权和注册证书权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25年专利法,第7条)。
塞内加尔   (参见OAPI)
塞舌尔   专利: 自申请日起14年(1901年专利法令,曾修订,第14条和第20条(1))。
斯威士兰   专利: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36年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第3条)。
苏丹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1年专利法,第25条(1))。
索马里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55年法令No.1工业发明专利法,第4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注册证书: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31年(注册)专利法令,1962年修改,第9条)。
突尼斯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39年法令,第1条)。 已经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国外专利的有效期(1888年专利法,1956年修改,第23条)。
乌干达   注册证书: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39年专利法,曾修订,第9条)。
赞比亚   专利: 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6年(1958年专利法,曾修订,第 29条(a))。
扎伊尔   (a)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药品专利:15年(1982年工业产权管理法,第36条)。
(b)进口专利和改进专利:与相应的基本专利的有效期相同(同上,第37条)。
乍得   (参见OAPI)
中非共和国   (参见OAPI)
大  洋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澳大利亚   (a) 标准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6年(1990年No.83专利法, 1991年修订,第67条)。 专利有效期可延长4年。(同上,第75条(2))。
(b) 创新专利★:自申请日起8年,不需经过实质性审查,但经专利权人或第三人请求可以进行实质审查。创新专利在授权前可以转为标准专利(2000年创新专利法(PAA),2001年5月生效)
斐济   专利: 自专利证书之日起14年(1879年专利法令,1967年修订,第4条)。
萨摩亚   专利: 自专利证书颁布之日起16年(1972年专利法,第4条(2))。
所罗门群岛   专利(英国专利注册):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24年英国专利注册法,曾修订,第7条)。
瓦努阿图   (a) 注册证书: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剩余有效期(1973年英国专利注册办法,1982年修订,第7条)。
新西兰   专利: 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6年;根据请求,专利有效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1953年专利法,第30条和第31条)。
 
   严笑卫、王强 编译、校对
   ★ 注:创新专利原文Innovation Patent,保护客体是技术创新水平较低的小发明或改进,类似于实用新型,但保护领域不排除方法发明和化学、生物等方面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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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723  新手上路 | 2010-10-19 19:24:02

Re:各国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汇编-2002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2/200804/t20080401_35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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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723  新手上路 | 2010-10-19 19:25:56

Re:各国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汇编-2002

注明,是转载!
波波  新手上路 | 2010-10-26 17:22:49

Re:各国专利保护期及相关法规汇编-2002

谢谢楼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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