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杨老师,上次我可能没表达清楚

2010-10-1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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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黎公约》中规定强制许可,即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专利在该国没有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根据第三者请求,可以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
而在《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巴黎公约》中用的“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是一种选择关系;而在《专利法》中用的“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是一种两者都必须满足的关系。这怎么是矛盾的?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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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0-19 19:14:55

Re:杨老师,上次我可能没表达清楚

你好,《巴黎公约》中,在此条款内还有这样一个规定:“……(上述期限)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因此,《巴黎公约》的规定和《专利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请注意检查一下你看到的《巴黎公约》翻译版本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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