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相同但权利要求不完全相同,可以算抵触申请吗?
我的理解是,不算。
--------------
审查指南上说: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但是审查指南上对抵触申请的定义是:
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种专利称为抵触申请。
--------
我的理解是,审查指南的第一句的说法有点问题,前后矛盾。因为不需要查看全文、只需比较权利要求书即可。因为按照抵触申请的定义,除了满足时间条件之外,再满足“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条件即可,而后者只需要对比权利要求(这和判断新颖性全文判断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抵触申请也只需要对比权利要求即可。
审查指南的意思其实就是,因为它是抵触申请,所以它就损害了你的新颖性。而不是说,因为它损害了你的新颖性,且是在先申请在后公布的,所以它就是抵触申请。
所以在判断抵触申请的时候,头脑里不应该有“新颖性”的概念,不应该用普通新颖性的方法,而应该只是定义、即用时间条件和“同样的发明创造”来判断。得出它是抵触申请之后,不需再做任何判断,直接得出破会新颖性的结论,因为定义就是这么说的。
至于那些申请在前公布在后的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与本申请不同,但说明书相同,所以不算抵触申请,日后两专利都被授权,会不会有问题呢?答案是没问题,因为权利要求不同就表示两专利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9条的规定。
我的理解对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