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huhua716 wrote: 法33条的超范围是指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在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再补入说明书,不会超范围。
dzflnqvm wrote: 如楼上所说 超范围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范围。
dzflnqvm wrote: 可以看看审查指南关于主动修改这部分 权利要求书确实要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公开了技术特征的话,是可以允许补充到说明书里的。 可以理解成 权利要求书有A+B+C 说明书只有A+B 现在要修改说明书的内容,将A+B改为A+B+C 增加的C部分可以得到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支持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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