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2010-10-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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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说“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这句话的依据是什么啊?
不是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吗?”怎么还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书往说明书中添加内容啊???这样改的话还有超范围一说吗???请高人悉心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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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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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huhua716  注册会员 | 2010-10-14 21:06:20

Re: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法33条的超范围是指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在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再补入说明书,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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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flnqvm  新手上路 | 2010-10-14 21:15:19

Re: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如楼上所说
超范围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范围。
小虾米311  注册会员 | 2010-10-14 21:32:49

Re: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lishuhua716 wrote:
法33条的超范围是指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在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再补入说明书,不会超范围。
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个岂不是反了吗???
小虾米311  注册会员 | 2010-10-14 21:34:21

Re: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dzflnqvm wrote:
如楼上所说
超范围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范围。
那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是什么意思???这句话怎么感觉说明书以专利要求书为依据了似的??
dzflnqvm  新手上路 | 2010-10-15 01:07:09

Re: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可以看看审查指南关于主动修改这部分

权利要求书确实要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公开了技术特征的话,是可以允许补充到说明书里的。

可以理解成
权利要求书有A+B+C
说明书只有A+B
现在要修改说明书的内容,将A+B改为A+B+C
增加的C部分可以得到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支持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小虾米311  注册会员 | 2010-10-15 05:55:44

Re: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问题!请高人指点

dzflnqvm wrote:
可以看看审查指南关于主动修改这部分

权利要求书确实要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公开了技术特征的话,是可以允许补充到说明书里的。

可以理解成
权利要求书有A+B+C
说明书只有A+B
现在要修改说明书的内容,将A+B改为A+B+C
增加的C部分可以得到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支持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谢谢,现在基本明白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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