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2010-10-1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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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颖性的审查中有一条描述: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2. 根据专利法,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可以延伸到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说,可以在方法专利中写一条产权的独权,其特征是该产品是由该方法制备得到。

问题:对于一件已有的产品,其不同的制备方法均可制得该产品,如果产品的结构与组成没有变化,由1得出:由某方法制备得到的该产品无新颖性,不能被保护。由2得到:某方法制备得到的该产品可以得到保护。两者不一致,应该如何理解?

例如:已有产品A,制备方法为B1,B2,B3,均制备出同样结构的A,按照专利法,方法B1的专利可以保护B1,以及由B1制备得到的A,那么专利B1的权利要求中可以出现产品A的独权,其特征是由B1制备得到,但是按照新颖性判断,则此独权无新颖性,不能被保护,这不是矛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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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hang1204  注册会员 | 2010-10-13 02:21:20

Re:请教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属于产品发明,而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提供的是绝对的保护。
“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可以延伸到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的方法专利是方法发明,而与上面您提到的“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明专利有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类)

“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可以延伸到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我也可以给你举个例子说明。假如,市场上现在销售火爆的产品A,制备方法使现有技术,后来发明人改进了生产方法,将这种生产方法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保护,那么别人也是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产品A的,只有在你使用人家的生产方法专利去生产A时,以及后续的销售、许诺销售以该生产方法得到的A产品。但是,以现有技术或别的生产方法生产A以及后续的销售、许诺销售以现有技术或别的生产方法得到的A产品是不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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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0-13 06:09:36

Re:请教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lz说的第二点我没有太明白意思,说说个人的理解。现有产品A,你用方法B去制备。显然你不能要求保护产品A,但是你可以要求保护制备方法B。现在有人用方法B制造产品A,显然侵犯你的专利权,这时,你可以以侵犯制备方法B为依据要求查扣产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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