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azhi wrote: 请看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才是法定的,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是不能采用合同来约定的,主要是防止国有企事业单位谋私利。
ursula wrote: 当事人约定可以排除该法律规定。试想,即使不允许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归钱某,单位在取得了申请权后一样可以与钱某达成转让申请权,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有何不可呢?并且,这属于权利转让,况且专利权是绝对权,对于权利的行使法律一般不会横加干涉,只有在当事人对权利的归属没有约定而容易产生纠纷的时候,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小虾米311 wrote: 我想这种情况是法6条1款的直接规定,法条后面没有加“有约定的从约定”!!不像法6条3款那样有这句话。如果约定可以排除法定情况的话,那么法的效力就太低了,几乎没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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