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节是针对主动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两者,5.2.2.2上一段话说明了“对于答复审查意见....,对于申请人所作出的主动修改.....”
2. 增加新独权是不允许的,扩大独权保护范围也是不允许的(参见5.2.1.3)。
在此基础上不超过原始记载范围。
huluobo wrote:
指南2010版246页,二-八-5.2.2.1
没看明白,这一节是针对主动修改还是答复修改? 我理解是主动修改(因为答复意见是5.2.1.3)
其次,(2)里面:
第一句话,变更独权技术特征,以克服xxxx等缺陷
第二句话,只要变更后的独权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xx书记载的范围,就应该被允许。
两句话矛盾啊! 第一句话是说必须要克服缺陷,第二句话说只要不超范围就允许。 比如独权扩大了保护范围,又加了新独权,都是能从说明书里直接得出的,和三性没关系,可以么?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