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在指南5.2.1.3章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下第(5)小条规定: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这种增加是不予接受的。
对于08年的专利代理实务撰写题,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的步骤,所述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对所述经过油炸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将所述油炸食品排除的步骤,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炸食品为油炸马铃薯薄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条件的真空度保持在0.02-0.08Mpa。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真空条件下进行油炸的优质沸腾温度为80-110摄氏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之前,先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焙烤。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于油炸的油脂中添加组合物,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在进行油炸之前添加到油脂中。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在油炸过程中添加到油脂中的。
………………
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是没有从属权利要求3、4、6、7、8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修改后增加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在原说明书内有这些特征),在原法和指南里,这种增加是可以允许的;那么,是否按照新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3、4、6、7、8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是不是不能增加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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