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考生 wrote: 组合物的加入是方法独权的一个工艺步骤;该从权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即有它更好(防粘连),没它也能依照独权解决基本技术问题;但不一定就能得出“先以A作为独权,B作为从权,撰写一份权利要求书; 然后再分案撰写一个以B为主题的独权”的结论!! 试想,两个完全不相干的主题或特征,写在一个权利要求中肯定会被扣分!要根据个案情况来决定是否做从属,或直接分案 另外我的问题至今无人回答:对08年试题的答案:在修改答复阶段,增加了一分案申请: 1、一种添加到油炸食品的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2、从属 略 请问:该分案组合物,是不是应当在原说明书中至少有一种制备方法,如果就这样分案,是不是会导致说明书充分不公开而最终没有消除实质性缺陷?虽然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贵人相助啦
jhdz wrote: 不明白为什么呢理解一定要有制备方法呢? 举个例子,难道我发明了一个CPU,还一定要有CPU的制造方法?这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了。组合物作为一个产品,其成分就是其必要技术特征特征,只要说明书里给了其配方就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了。
yu wrote: 请看看《审查指南》中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审查那一章,关于组合物、化合物撰写有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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