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颖性:发明公开范围是小于100度,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是100~200度,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是大于100度, 本发明的数值范围与对比文件1或2相比算不算有共同端点?
二 修改超范围:如果全部权利要求都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申请人在独权里加了实施例里的另一个特征,可以补充对该特征进一步限定的从权么? 如果不能补充新从权的话,可以在原从权中加入对该特征的限定么?
其他弱问题 :权利要求里写不写“所述”两个字是不是无所谓(没重复的话)? 问答题大概占多少分(哪里能找到往年卷子的踩分点分布)? 法条条目是必写么(记不住法条条目数字扣分么)?
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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