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人不肯明确的回答,所知有限,不准确但明确回答一下,算抛砖引玉吧:
从表面形式上看,两种写法都没有问题;
没有‘或’的写法:明确指定保护的技术方案有:A、AB、AC;
有‘或’的写法:明确指定保护的技术方案有:A、AB、AC、ABC;
(大家自己对应)
一般来说,没有‘或’的写法,也能照顾到ABC的情形;但ABC小概率可能具备创造性而获得另一个专利,导致 没有‘或’的写法 的瑕疵。
而从以后修改的方便上,我对两种写法的优劣还不敢肯定,比如以后无效中A被无效掉了;在指出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在合并修改的方式下,没有‘或’的写法,最终会只剩下一个ABC;但如果ABC的创造性之前没有被预见,是否有矛盾了?就算没有创造性的问题,ABC如果没有在原说明书中指出,是否算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而无法修改?
再提一个问题,是否有办法保证无效A后,权利要求中还能合理保留AB、AC?
楼下,请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