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权利要求中标点符号“顿号”的含义

2010-10-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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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来乍到,请教一个问题。
在权利要求中的顿号表示什么意思?
例如:“某涂料以A、B、C为添加剂”
那么这句话中A、B、C的关系是如何的?
A或B或C还是A和B和C,那么任意两者的或者三者的混合物也包括在其中的意思里吗?

求达人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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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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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508  注册会员 | 2010-10-8 17:02:06

Re:权利要求中标点符号“顿号”的含义

兄台,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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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1109  注册会员 | 2010-10-8 17:36:58

Re:权利要求中标点符号“顿号”的含义

A和B和C
银装雪狐  注册会员 | 2010-10-8 22:22:09

Re:权利要求中标点符号“顿号”的含义

某涂料以A、B、C为添加剂”
其中的标点符号,界定不是十分清楚,其产生原因在于出现了语法错误,其确切的含义应以说明书为依据进行解释。

正确的语法环境下,该段文字应当写成:
a、某涂料以A、B或C为添加剂”,其中的“、”含义为“或”。比如: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其中的“、”的含义就为“或”。

b、某涂料以A、B和C为添加剂”,其中的“、”含义为“和”。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10-11 16:51:54

Re:权利要求中标点符号“顿号”的含义

现在的实质审查中,这种情况肯定会发审查意见认为语法错误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要求修改,并且要以说明书为依据,还不能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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