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黎公约》中规定强制许可,即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专利在该国没有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根据第三者请求,可以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
而在《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巴黎公约》中用的“或”,而在《专利法》中用的“且”,这怎么是矛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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