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杨老师,又要麻烦您了

2010-10-5 04:58
23351
在《巴黎公约》中规定强制许可,即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专利在该国没有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时,各成员国根据第三者请求,可以实施该发明的强制许可。
而在《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巴黎公约》中用的“或”,而在《专利法》中用的“且”,这怎么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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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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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0-10 06:23:06

Re:杨老师,又要麻烦您了

两者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巴黎公约》中的“或”仅指“有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其和专利法中的要求是一致的。你所看到的,应该是中文翻译版本用语不同而带来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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