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
1)甲公司对于乙公司侵犯专利权一事,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后乙公司提出无效请求,被复审委受理。
此时, 省知识产权局因乙公司的请求,应该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
请问, 此时中止什么呀? 只能中止以后可能的强制执行吧? 总不能收回“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吧? 那乙公司就只能继续停止“侵权”行为了?
2)如果甲公司对于乙公司侵犯专利权一事,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省知识产权局受理调查中, 乙公司就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被复审委受理。
此时, 省知识产权局因乙公司的请求,也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
请问, 此时, 省知识产权局是不是连认定侵权一事也不能干了?
诚请大侠解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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