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此题司法部答案选A

但根据何司长讲解,及其讲义,原告可以选择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赔偿方式,三者并无先后顺序。

此题设计成为多项选择更为妥当,据何司长讲解及其课件,A C 肯定可以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及题目交待信息,B,D两项似乎也有当选可能。

PS  感觉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民法命题人水平太烂,试题没有逻辑性和严密性,掌握知识点没用,考生只能靠猜,此为知识产权题目第一道,以后慢慢道来。我认为此题的出题人命题思路及答案来看,或许此人认定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赔偿方式是以顺序来赔偿的。
鄙视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所有民法命题人;至于司法部,不值本人鄙视之列。

何司长课件提示:
(七)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专利法第65条第1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非直接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倍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65条第2款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赔偿额确定方法综述
原告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      按照侵权人获得利益     确定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   按照法定赔偿额酌情确定   Eg:2008-30 ABCD;2008-87 A
3、 赔偿额确定原则的选择权
选择权属于原告当原告
选择前三种方法之一时,法官应当根据证据判决;当原告选择定额赔偿方法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赔偿额的上限    除定额赔偿情形外,采用其他赔偿额确定原则没有任何数额限制;  定额赔偿确定原则中规定的赔偿数额上下限不适用于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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