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rt wrote: 我觉得这样的:由于同日申请的不算抵触申请,如果不注明,必然要求放弃其中之一,同时发明和使用显然要分到两个部门审查,无法及时要求申请人放弃,则在实用新型授予在先,发明专利必然要被驳回。 第九条的作用相当于让申请人放心,你的实用新型是有保障的,同时也不影响你发明,毕竟发明和实用的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不批不代表实用也不成立,所以这一条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顺便说下:感觉从专利保护角度上来说,申请实用显然更划算,保护力度是一样的,但实用要求低,即时想无效也不是那么容易的,除非觉得10年不够用。
yuxibin wrote: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技术,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在请求书中标注。 我的问题是:如果不标注的话,审查员是否在发明实审时就没有义务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审查员可以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为理由,将后申请,即发明申请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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