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叙述有道理吗?
以具体实施例和附图限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根据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说明书及附图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非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从中可以看出,具体实施例及附图不是专利说明书的必要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采用压缩弹簧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本专利对区别于该特征的拉伸弹簧进行了详细叙述,符合上述规定。
第15243号决定以具体实施例和附图限定专利保护范围正好与《专利法》及《细则》相关规定背道而驰。本专利因下述理由,充分说明专利说明书满足解释权利要求的要求。
1、《审查指南》144页最后一段“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
“弹性阻力装置”并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发明一种比现有技术性能好、成本低的“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 “弹性阻力装置”只是包含在本专利众多技术手段中的一个具体的技术手段而已,且仅是构成本专利的的一部件,其主要功能就是一个弹簧,显然是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
2、《审查指南》145页最后一段“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应当包括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和取得的效果。第15243号决定以本专利中的一个具体实施例限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