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虾米311 wrote:
第一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内容如下: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
改为“铝合金材料”
请问这样改可以吗??算不算超范围?
第二题 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
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第一种要看铝金材料是否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文字记载或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来。
第二种虽然原始没有文字记载,是否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来。
缩小保护范围和是否超原始记载范围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