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sf110 wrote: 原权利要求书如下: 原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A或者B. 原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还包括C。 无效宣告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被公开的证据为由,以权1不具有新颖性宣告权1无效。经专利权人分析理由成立。但请求人未对权2提出无效。为了克服权利要求1的缺陷,只能删除B,那么权2怎么办?下述修改方式是否符合无效修改的规定? 修改方式一: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C. 说明: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由于采用引用权1的方式,实质上将其原有的两个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和C的产品;具有特征B和C的产品)之一(具有特征B和C的产品)也删除了。 修改方式二: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A. 2、一种产品,其特征是A或者B;还包括C. 说明:在形式上修改后的权1和权2之间不再具有从属关系,修改的实质是:只对原权1进行了修改,而新权2与原权2的保护范围相同。
cww851112 wrote: 我也觉得第二种方式有问题。 单一性是个问题。
myappletree wrote: 关键是这样修改后不符合单一性, 审查员会接受这样的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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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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