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注册指定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话,这两个国家对于商标的近似审查标准跟中国审查商标近似的标准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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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ax  中级会员 | 2010-11-9 18:58:14

Re: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和澳大利亚 与中国近似性标准的区别?

一、美国有自己的独立分类,尼斯分类只是作为参考而已,因此,指定美国在审查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临时驳回,需要答复官方意见,常见理由:
1、如果商标是中文,提供英文常用含义
2、如果是英文,需要提供意思;如果没有含义需要声明商标是独创,没有任何含义
3、商品项目不符合美国分类规范,比如中国分类表有“服装*”,这个项目在美国是不会被接受的,必须具体到“服装,例如裤子,夹克”等。

上述为常见理由,还有可能遇到其他的,只要美国审查员认为有自己不能理解的或不规范的地方,就可能做出驳回,具有相当随意性。也不是很大的麻烦,只要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作出答辩即可。

二、澳大利亚采用尼斯分类,和中国不一样,采用尼斯分类的许多国家都是没有划分具体群组的。这些国家审查的时候,都是在参照同1类来审查,只要商标不同不严重近似一般就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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