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zz wrote: 最近接到审查通知书,指出附图中缺少一个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实际上是申报时由于疏忽在附图上漏了,请教各位,在答复中修改附图加上这个标志是否会被认为是超范围? 还是干脆在说明书中删除这个标记?
swzz wrote: 补充一点,我仔细看了图,应该是图中有两个角度,一个α角和一个β角,结果两个都标成α了,造成说明书中的β角在附图中找不到。现在直接将附图中的一个α角改成β角可以吗,会超范围吗? 如果直接将说明书中的β标记删除,那图中的两个α角就不表示同一个角度了,好像也有问题。 请经常答复OA的同学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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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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