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hkk wrote:
但是,这中间没有提到 有益效果。
对于创造性,我的理解是:
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非显而易见 +有益效果
上述的三步法,仅仅论证了创造性中的非显而易见,换句话说,仅论证了创造性的一部分。 你说的非常对,创造性确实应该是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效果。
三步法仅仅论述了非显而易见性,没有论述有益效果。
法理上,发明专利的授权应该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是“和”的关系,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应该授权。
但在审查实践中,其实只要满足非显而易见性,只采用三步法判断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发明专利就可以授权,不需要过多谈及有益效果。这是实践问题。
从考试的角度讲,你这么问也是非常好的,具体做法就是,通过三步***述完毕非显而易见性之后,随便讲两句客套话,比如说:
“此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能够××××(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起到了××作用,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更××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
从法理上讲,将同样的事情,用不同的做法完成,就是一种有益效果。因此,只要一件专利申请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本来就应该具有有益效果。所以创造性判断中一般都用三步法仅仅判断非显而易见性即可。
至于有益效果,从逻辑的角度讲,确实应该稍作论述,以显得逻辑思路完整。
关于这一点,你思考得比较缜密,很好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