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单位的药物处于研发阶段,还没有获得行政审批,而专利已经授权,这时如有单位按照此条款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新药申请,那这家公司是否算侵权呢?”
依据法11条发明或新型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
提醒楼主注意,其中的重点在于是以经营为目的实施活动。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的专利(发明专利?)已经授权,对方正在办理该产品的药监局的新药申请,对此情况,我提出如下律师建议供你参考:
1、采取告知策略,即,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告知对方我方有专利,请对方不要侵犯有关专利权,否则后果很严重。并留下告知的时间官方记录。以便今后发生侵权诉讼时,估算损失。
2、不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等待拿到对方启动经营的启动规模、经营数量的证据后,再发送律师函,并同时采取侵权诉讼。
3、如发现该新药注册,会影响你们的新药注册和经营时,要尽快请律师,采取法律行动。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向对方和药监局同时发送律师函。说明原因,暂缓该新药审批程序。以免造成既成事实的尴尬局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4、当你想依靠专利本身的经营来盈利,就又当别论了,如果是这样,你可以假装视而不见这种侵权,等他们的经营启动了、特别是宣传启动了,销售启动了,掌握了确凿的销售数据、盈利数据后,再启动侵权诉讼,那时,他们已经上了轿子、下不来了,他们挣的钱就都是你的了,你就“不劳而获”了,法国“汤姆逊”的CD,VCD的专利诉讼过程就是这样,这些公司也就是依靠这些专利技术的经营而生存。
5、无论你如何做,都要尽快聘请专利律师协助查看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即首先要确认,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特征点是否利于举证,确认对方是否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