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P233第280题A选项:分案申请人可以是共同专利申请人之一,答案认为A选项是错的。这个可以理解为:题目未给出权力有没有转移,就视为未转移。

但是很多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题如192页的的第173题C选项: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完全一致;P189页的第161题申请人必须与首次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一致。答案都认为是错的,这又得理解为:即使题干中没有涉及权利专利,也必须考虑权力转移的问题,否则,不全面。

现在我就矛盾了,究竟要不要考虑权力转移呢?如果都要考虑权力转移的话,上面的“分案申请人可以是共同专利申请人之一”也是可以的啊?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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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9-27 02:11:31

Re:杨老师,请教:关于分案申请、优先权中的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的问题

考试通常考察的是原则问题。考试中对于选项进行判断时,可以考虑该选项如果作为一个原则是否正确,如果将该选项作为一项原则而言是不全面的,则可以认为其错误。这几个不同题目之间的选项并没有关联性,应单独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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