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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条文里有许多虚词,如“可以”、“应当”、“必须”、“不得”等。这些词看似很不起眼,可如果对这些词把握不当,很可能导致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其实,虚词并不“虚”,下面我们就对两组虚词进行一下辨析。
一、“可以”与“应当”
让我们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般说来,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与“应当”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怎样做;所谓“应当”,是义务性规定,是法定的必须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就是违法,因而具有“强制性”。
在条文(1)中,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处以罚款,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人员的违法情节自由裁量,可以罚也可以不罚。而在条文(2)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告知与不告知之间没有裁量权,只要作出的处罚符合听证标准,行政机关就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不告知当事人这一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不成立。可见,“可以”与“应当”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应当”和“必须”
先看看下面两个法律条文: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有些区别的。比如说我们要求孩子“你语文应当考得更好一点”,这里的应当就不带有强制性。但是在法律用语中,“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都是义务性规定,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应当这样做”就是“必须这样做”。
有的法律条文中用“必须”,有的用“应当”,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一般情况下都用“应当”,需要着重强调一下就用“必须”。
在条文(1)中,“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而是责令当事人一定要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条文(2)中为了强调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重要性,用了“必须”。如果改用“应当”行不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移送”同样是“必须移送 ”的意思,表明行为人无权选择为或不为,只不过语气稍微弱一些罢了。 |